关于开展2019年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个人信息采集的通知
日期:2018-12-25 00:00:00  发布人:admin2  浏览量:1016

各位同事:
    根据《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暂行办法》,2019年1月1日起,在计算个人所得税时,允许对子女教育、赡养老人、住房租金等6项支出进行税前扣除。按照政策要求需要提交6项扣除的基本情况,大家通过微信公众号提交信息后,公司会在计算工资时进行税前扣除。
一、如实提供采集信息
    按照税法要求,公民应该对自己提交信息的真实性负责,公司只是代为扣除。如果因为信息失实导致的税务风险,公民需要自行承担。建议大家根据自身实际情况填写,本人务必亲自操作。
二、专项附加扣除方法
1、关注微信公众号“亿企薪税保”,公众号链接:http://t.17win.com/Jb5hpGS ;
2、点击“自助服务 --> 专项附加扣除”;
3、按照工具的指引自行填写。
4、税务局热线:12366;咨询电话:81050840,联系人:沈凤
三、校内培训安排
1、时间:2018年12月26日(周三),上午9:00
2、地点:主楼1306会议室
3、参与人员:部门个税联系人(行政及教辅部门一人参与,学院1-2人参与)。
4、QQ交流群:630578878
四、具体说明
1、“子女教育”专项附加扣除
纳税人每个子女,每月可扣除 1000 元。如果有多个符合扣除条件的子女,每个子女均可享受扣除。
享受条件:
(1)学前教育:子女年满3周岁当月以上至小学前,此时,不论是否在幼儿园学习;
(2)全日制教育:子女正在接受义务教育,高中阶段教育(普通高中、中等职业教育、技工教育),高等教育(大学专科、大学本科、硕士研究生、博士研究生教育)当月至教育结束的当月;
(3)上述受教育地点,包括在中国境内和在境外接受教育。子女在境外接受教育,则需要留存境外学校录取通知书、留学签证等相关教育资料,并积极配合税务机关的查验!
(4)上述受教育时间,包含因病或其他非主观原因休学但学籍继续保留的期间,以及施教机构按规定组织实施的寒暑假等假。
(5)由谁来扣除?父母双方可选择确定,既可以由父母一方全额扣除,也可以父母分别扣除50%。具体扣除方式在一个纳税年度内不得变更!
2、“住房贷款利息”专项附加扣除
纳税人单独或者共同使用商业银行或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为自己或配偶购买中国境内住房,发生的首套住房贷款利息支出允许扣除。住房贷款利息支出,在实际发生贷款利息支出期间,按照每月 1000 元的标准扣除。
具体由谁来扣除,夫妻双方可以约定,可以选择由其中一方扣除,选择确定后,在一个纳税年度内就不能再变更了。纳税人应当保存好房贷款合同、贷款还款支出凭证等资料,积极配合税务机关查验。
首套贷款:指购买住房享受首套或首次贷款利率的住房贷款。如果难以确定自有的住房贷款是否符合扣除条件,可以通过查阅贷款合同(协议),或者向办理贷款的银行、住房公积金中心咨询等方式确认。
政策享受时间:贷款合同约定开始还款的当月至贷款全部归还或贷款合同终止的当月,但扣除期限最长不得超过 240 个月。
3、“住房租金”专项附加扣除
住房租金支出由签订租赁住房合同的承租人扣除,纳税人应当留存住房租赁合同。南通地区可享受的扣除标准为每月1100元,不可与“住房贷款利息”专项附加扣除同时享用。
享受条件:
(1)纳税人及配偶在主要工作的城市没有自有住房;
(2)纳税人及配偶在同一纳税年度内,均没有享受住房贷款利息专项附加扣除政策。
4、“赡养老人”专项附加扣除
纳税人赡养的老人符合以下条件,就可以享受赡养老人专项附加扣除政策:被赡养人年龄年满 60 周岁(含)。这里的被赡养人,是指父母,包括生父母、继父母、养父母,以及子女均已去世的祖父母、外祖父母。
(1)独生子女:按照每月 2000 元的标准定额扣除;
(2)非独生子女:纳税人需与其兄弟姐妹分摊每月2000 元的扣除额度,但每人分摊的额度不能超过每月 1000 元。具体分摊的方式:平均分摊、约定分摊、指定分摊。非独生子女,并且采取了约定分摊或者指定分摊的扣除方式,则需要注意留存好相关书面协议等资料,积极配合税务机关查验。
5、“继续教育”专项附加扣除
1继续教育——学历教育
纳税人接受的是学历(学位)继续教育,则每月可以扣除400 元。
起止时间:学历(学位)继续教育入学的当月至学历(学位)继续教育结束的当月,但同一学历(学位)继续教育的扣除期限最长不能超过 48 个月。
提示:继续教育专项附加扣除一般由本人扣除。但有一个例外,如果纳税人已经就业,并且正在接受本科以下学历继续教育,可以选择由其父母扣除,也可以由其本人扣除。
2继续教育——非学历教育
纳税人接受的是职业资格继续教育,则在取得相关证书的当年,按年扣除3600 元。
可以扣除的年度:职业资格继续教育相关证书上载明的发证(批准)日期的所属年度。
提示:2019年1月1日之前取得的证书不可以扣除!
6、“大病医疗”专项附加扣除
纳税人在 2019 年度发生的符合条件的医疗支出,可以在2020 年通过汇算清缴享受扣除。具体扣除标准和范围将在《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暂行办法》中明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