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我市市级公务机票政府采购管理改革有关事项的通知
通财购〔2015〕16号
市级各机关、事业单位,财政国库集中支付代理银行,机票直销(代理)机构:
为贯彻落实《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规范公务机票购买行为,根据财政部、中国民用航空局《关于加强公务机票购买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财库[2014]33号)、《关于加强公务机票购买管理有关事项的补充通知》(财库[2014]180号)、省财政厅《关于加强公务机票购买管理改革有关事项的通知》(苏财购[2015]7号)精神和政府采购相关制度规定,现就我市公务机票政府采购管理改革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公务机票政府采购改革内容
市级机关、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工作人员,以及使用财政性资金购买公务机票的其他人员(以下简称购票人),国内出差、因公临时出国(境)购买机票,应当按照厉行节约和支持本国航空事业发展的原则,优先购买通过政府采购方式确定的我国航空公司(以下简称国内航空公司)航班优惠机票。
因公临时出国(境)时,购票人应当选择直达目的地国家(地区)的国内航空公司航班出入境,没有直达航班的,应当选择国内航空公司航班到达的最邻近目的地国家(地区)进行中转。因中转超过1次等特殊原因确需选择非国内航空公司航班,以及因最临近目的地国家(地区)中转需办理过境签证而选择其他邻近中转地的,应按规定填写《乘坐非国内航空公司航班和改变中转地审批表》(见附件),事先报经本单位外事(或人事)和财务部门审批同意。
二、公务机票政府采购形式
(一)在政府采购机票管理网站(www.gpticket.org)上使用公务卡购票。
1、根据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加快推进公务卡制度改革的通知》(财库[2012]132号)要求,购票人使用的公务卡为开通且在有效期内的“628”开头的银联标准卡。
2、购票人在网站上直接购票的,应事先在网站上进行用户注册。注册时,需输入购票人的姓名、身份证号、公务卡发卡行名称、个人邮箱(根据上级要求,尽量使用网易、新浪、搜狐、QQ等网站上的个人邮箱)、验证码和密码等信息。
3、购票人完成网上注册后,即可网上订票。在多名同行公务人员身份验证全部通过的情况下,也可为不超过8个的“同行购票人”购票,但“同行购票人”必须与购票人选择同一舱位。
4、使用公务卡进行网上支付,完成订票。“机票行程单”可自行在机场相应航空公司柜台打印,作为报销凭证。
(二)选择各航空公司直销机构或具备公务机票销售资质的代理机构购票。国家民航局认定的南通地区的各航空公司直销机构和具备公务机票销售资质的代理机构,可在政府采购机票管理网站上的“服务商查询”菜单中查询。
(三)购买市场低价机票。购票人可以购买市场上前两种渠道以外的国内航空公司低价机票,但该票价应当低于政府采购机票管理网站公布的同一时刻同一航班、同等舱位的机票价格。购票时应当从政府采购机票管理网站上下载并保存出行日期机票市场价格截图。
三、公务机票政府采购价格
公务机票购买服务的采购已由财政部统一组织完成,国内各航空公司按政府采购合同约定给予公务机票价格优惠,各级政府共享采购结果。对于折扣机票,各航空公司按国内、国际机票各航班舱位的折扣票价基础上再给予9.5折优惠;对于全价机票,则分别给予全价机票价的8.8折、8.5折优惠。政府采购机票优惠率的变动情况,将在政府采购机票管理网站上发布。
四、公务机票政府采购报销
(一)通过前两种渠道购买的公务机票,客票行程单上自动生成政府采购机票查验号码,报销时财务人员可在政府采购机票管理网站上查询验证行程单是否真实有效。
(二)通过第三种渠道购买市场低价票的,购票人应当提供购买机票时取得的截图作为报销凭证的附件。
(三)通过前两种渠道购买因公出国(境)公务机票的,申请出国经费或用汇时,应提供标注有政府采购机票查验号码的电子客票行程单和政府采购机票查验单(该单据由出票服务商提供,也可由购票人在政府采购机票管理网站自行打印)。通过第三种渠道购买因公出国(境)公务机票的,申请出国经费时,应提供电子客票行程单和优惠票价截图。如确需购买非国内航空公司航班机票的,还应提供经本单位外事(人事)和财务部门审批同意的《乘坐非国内航空公司航班和改变中转地审批表》。
(四)购票人报销通过政府采购机票销售渠道购买的机票退票手续费时,可以用各航空公司或机票销售代理机构出具的退款单据作为报销凭证。
五、公务机票政府采购管理改革要求
(一)公务机票政府采购管理改革实施后,购票人应当做好公务出行计划安排,尽可能选择低价机票,原则上不得购买全价机票。购票时应按相关要求和流程执行。
(二)购票人购票时,原则上用公务卡结算。如购票人的公务卡不是“628”开头、没有开通或不在有效期内的,由单位财务部门集中到市级财政国库集中支付代理银行办理(市农行联系人:康小庆,手机:13962911298;市工行联系人:王正,手机:13862920826)。
如确需使用银行转账方式购票的,需要在支票、汇票等票据上标注资金用途为“公务机票购票款”,填写的单位名称应与公务机票购买系统记录的单位名称一致。
(三)市级财政国库集中支付代理银行,应全力支持市级公务机票政府采购管理改革工作,开通绿色通道,为相关单位办理公务卡换卡或激活等,提供优质服务。
(四)机票直销(代理)机构,应为购票人做好咨询、辅导等工作。结算时,确保《航空运输电子客票行程单》上的金额与购票人实际支付金额一致,不得加收其他费用。
(五)市财政部门将会同审计、外事等部门对公务机票政府采购管理改革政策实施情况、因公临时出国(境)机票购买情况适时组织联合检查。
六、本通知自2015年11月1日起执行。在执行中如有问题,请与我局政府采购管理处联系。联系电话:85594189、85594208。